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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散 | 天津地鐵安檢擬出新規(guī)!6類特殊安檢!禁限帶物品有變!

2023-09-01 08:31:23來源:騰訊網(wǎng)

轉眼孩子們就開學了

相信不少人會選擇地鐵出行


(相關資料圖)

10月20日起

天津將上線最新的

《天津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guī)范(試行)》

對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物品情況

實施安檢工作的相關程序

都有了新要求

目前,該規(guī)范正在征求意見

趕緊來看看吧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天津站鐵路地鐵安檢互認工作要求,統(tǒng)一國家鐵路與地方軌道交通安檢禁限帶物品目錄標準,近日,天津市公安局發(fā)布關于對《天津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guī)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

手檢員負責在通道式安檢機及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后,針對發(fā)現(xiàn)的可疑物品,應使用爆炸物檢查儀、液態(tài)危險品檢查儀、金屬探測器等設備進一步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可疑人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及徒手進行檢查;隨時觀察受檢人的神態(tài)、動作。對人員進行手檢,按照“男不檢女”的原則開展。

6類情況實施特殊安檢:對孕婦進行安檢時;對安裝心臟起搏器的乘客安檢時;對安裝假肢、拄拐的殘疾人安檢時;對1.2米以下兒童安檢時;遇有受檢人攜帶的特殊物品;運營單位員工工作期間由本單位保衛(wèi)部門負責自檢自保的情況。

安檢人員發(fā)現(xiàn)受檢人攜帶禁限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受檢人可以自棄該物品后乘坐軌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檢人拒不接受上述2種處理方式的,安檢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鼓勵運營單位作為軌道安檢主體責任方,利用新技術、新模式破解傳統(tǒng)的安檢模式與軌道通行效率之間的矛盾,提升安檢質量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投入,更好的滿足人民群眾日常出行需求,并對相關新技術、新模式從確保安全角度進行了相關約束。

本規(guī)范自2023年10月20日實施至2028年10月19日止

對附件部分的《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物品目錄》依據(jù)《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2022年7月1日頒布實施)進行了全文修訂——

一是優(yōu)化了相關物品表述,例如將大于70°的酒類一并列入酒精范疇;

二是完善了利器類禁帶標準,對百姓反響集中、投訴較多的例如小剪刀、小刻刀等日用刀具按照國鐵標準由原先全部禁止攜帶更新為6厘米以上禁止攜帶,同國鐵、機場保持一致的同時,促使安全與便民雙統(tǒng)一;

三是拓寬了限帶品范疇,對白酒類由原先的2件2公斤更新為累計3000毫升(3公斤),對指甲油、香水、發(fā)膠等日用品限制數(shù)量也進行了拓寬,對百姓生活出行尤其是糖酒展等經(jīng)濟活動提供便利。

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8月31日至9月8日

天津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guī)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乘客人身、財產安全,規(guī)范本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范。

第三條  本規(guī)范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tǒng)。

第四條  本規(guī)范所稱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檢),是指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人員及危險品、違禁品進入軌道交通。

第五條  軌道交通車站應當設立安檢站(點)開展安檢工作。

第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軌道交通安檢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市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jiān)督指導運營單位開展安檢相關工作。 

第八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依法實施、預防為主、按章操作”的方針。

第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檢的,運營單位員工及安檢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拒不接受安檢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擾亂安檢現(xiàn)場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軌道交通安檢開始和結束時間與運營時間同步。

第二章 安檢單位及其人員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由運營單位組織實施。具體實施中由運營單位委托具有安檢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承擔。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委托具備安檢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實施安檢工作,雙方應當簽訂保安服務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從下列具有《保安員證》的人員中擇優(yōu)錄用: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志愿從事安檢工作;

(四)年齡在18至35周歲之間,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五官端正,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校正視力在1.0以上。

第三章 安檢單位及安檢人員職責

第一節(jié)  安檢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組織實施安檢工作應盡下列職責:

(一)運營單位應建立安檢管理工作責任體系,配備專職安檢工作管理人員,實行統(tǒng)一組織、分級負責;

(二)制定安檢工作方案和安檢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三)配置經(jīng)國家專業(yè)機構檢測合格、符合行業(yè)標準的安檢設備并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四)設置軌道交通車站安檢工作站(點)、劃定安檢區(qū)和通道、配置明顯標識,對安檢區(qū)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不得安排安檢人員在崗期間從事與安檢無關的工作;

(六)利用車站、車廂顯著位置對安檢工作進行宣傳,并將禁帶和限帶物品的目錄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安檢單位應當制定安檢業(yè)務培訓計劃,對安檢人員進行安全防范知識、安檢操作規(guī)范、安檢勤務技能、職業(yè)道德禮儀等有關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六條  安檢單位應建立安檢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  安檢單位應向社會公開接受投訴安檢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監(jiān)督措施,明確受理、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等投訴處理程序。安檢服務質量監(jiān)督工作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節(jié)  安檢人員職責

第十八條  安檢人員應按照“逢包必檢、逢液必查、逢疑必問”的原則開展安檢工作。

第十九條  安檢人員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指揮員負責本安檢點的組織管理,協(xié)調安檢相關工作;宣傳、引導乘客排隊接受安檢;在收到值機員發(fā)現(xiàn)危險品的信息后,及時指揮查找行李、包裹的持有人,并組織先期處置,遇有緊急情況立即報告。

(二)值機員負責辨別通道式安檢機監(jiān)視器上受檢行李圖像中的物品形狀、種類,將需要開箱(包)檢查的行李及重點檢查部位通知手檢員;連續(xù)值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每工作日值機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

(三)手檢員負責在通道式安檢機及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后,針對發(fā)現(xiàn)的可疑物品,應使用爆炸物檢查儀、液態(tài)危險品檢查儀、金屬探測器等設備進一步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可疑人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及徒手進行檢查;隨時觀察受檢人的神態(tài)、動作。對人員進行手檢,按照“男不檢女”的原則開展。

(四)引導員負責在安檢通道前1米處引導、提示乘客接受安檢,協(xié)助受檢人將被檢物品放置在傳送帶上,同時觀察受檢人的神態(tài)、動作,遇可疑情況,示意值機員重點檢查。

(五)安全員負責維護安檢區(qū)域秩序,控制安檢中發(fā)現(xiàn)的可疑物品,觀察掌握可疑人員動向,遇有突發(fā)事件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先期處置。

第二十條  安檢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范,執(zhí)勤時文明禮貌,尊重受檢人;不得損壞受檢人攜帶的物品;發(fā)現(xiàn)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安檢人員上崗執(zhí)勤時應著制式服裝,佩帶工作證件,使用規(guī)范用語。

第四章 安檢工作站(點)設置及設備、人員配備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站(點)應當設置在監(jiān)控探頭全覆蓋區(qū)域內的軌道交通車站的非付費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站(點)應當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通道式安檢機、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液體危險品檢查儀、爆炸品檢查儀、金屬探測設備、防爆毯、違禁物品和危險物品儲存設備等安檢專用器材設備及電源,以及必要的導向標識、警戒帶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安檢設備和力量基本配備:

(一)配置1臺通道式安檢機的安檢站(點)應配備手持金屬探測器3至4把、便攜式液體檢查儀1把、爆炸物探測儀1臺、防爆毯1張、危險物品儲存罐1個;每班次應配備3至5名安檢人員,其中指揮崗兼引導崗1名、值機崗1名、手檢崗兼安全崗1至3名。

(二)配置1臺通道式安檢機和1臺通過式金屬探測門的安檢站(點)(以下簡稱1機1門)應配備手持金屬探測器3至4把、爆炸物探測儀1臺、臺式液體檢查儀1臺、便攜式液體檢查儀2把、防爆毯1張、危險物品儲存罐1個;每班次應配備5至7名安檢人員,其中指揮崗兼引導崗1名、值機崗1至2名、手檢崗兼安全崗3至4名。

軌道交通車站可根據(jù)客流及站內空間情況,適當增加安檢設備及人員,具體數(shù)量參照配置1機1門的安檢站(點)疊加計算。

第二十五條  每個安檢站(點)安檢單位應按照不少于3個班次配備安檢人員,并應根據(jù)早晚客流量和安檢設備通過能力對安檢工作站(點)安檢人員實行彈性力量配置,確保重點時段重點加強、重點車站重點加強,做到安檢力量與客流量、交通運力相匹配。調配方案應向公安機關報備。

第五章 安檢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班前準備

(一)安檢單位應在安檢區(qū)內設置隔離線、引導線和人員疏導通道。

(二)做好通道式安檢機和通過式金屬探測門等安檢設備的調試,確保安檢設備性能良好。

(三)檢查安檢人員到崗、著裝情況,部署安檢任務,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實施安檢

(一)安檢人員應主動引導乘客排隊接受安檢。

(二)引導乘客經(jīng)通過式金屬探測門進行安檢。

(三)引導乘客將攜帶的箱包等物品通過通道式安檢機接受安檢。

(四)引導無包乘客直接進入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接受安檢。

第二十八條  受地上、地下空間限制,現(xiàn)場暫未配備金屬探測門的,由安檢人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對乘客進行人工安檢。

第二十九條  安檢人員應規(guī)范操作安檢設備和器材實施安全檢查,隨時注意觀察可疑情況,遇危險物品或可疑物,應迅速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安檢實行常規(guī)和超常規(guī)兩級安檢模式。

(一)常規(guī)安檢

安檢人員對經(jīng)過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報警的乘客,重點檢查報警部位;對經(jīng)過通道式安檢機及其他安檢設備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疑點的物品進行復檢。復檢時要求乘客打開箱包接受檢查,必要時可采取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儀等器材及看、摸、按、壓等手工檢查方式進行檢查,排除可疑后放行。

安檢人員對經(jīng)過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未報警、且未發(fā)現(xiàn)攜帶可疑物品的乘客不再進行復檢;對經(jīng)過通道式安檢機及其他安檢設備檢查未發(fā)現(xiàn)可疑物品的不再進行復檢。

(二)超常規(guī)安檢

在可能發(fā)生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突發(fā)事件等情況下或根據(jù)治安形勢以及現(xiàn)場具體情況的需要,啟用超常規(guī)安檢。除進行金屬探測門和安檢機常規(guī)檢查外,對乘客還應采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及摸、按、壓等方法進行全身檢查;要求受檢人自行打開箱包或逐一取出物品,通過看、拍、摸、捏等方式檢查是否存在可疑物品,開包檢查后重新通過通道式安檢機檢查。

安檢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以下可疑情況應進行復檢,復檢仍不能排除可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在民警的指導下進行重點檢查:一是安檢機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二是發(fā)現(xiàn)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槍或彈狀物等危險物品的;三是發(fā)現(xiàn)乘客存在精神慌張、言行可疑、表現(xiàn)異常等行為的;四是乘客著裝與身份明顯不符或與季節(jié)不合時宜的;五是乘客身上藏匿液體或容器的;六是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鼓勵推廣應用智能、快速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逐步建立與城市軌道交通客流特點相適應的安檢新模式,提高安檢質量和效率,安檢人員配置可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進行合理調整,做到安檢力量與客流量、交通運力、安檢新模式相匹配,相關人員配置情況應向公安機關報備。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配備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標準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對安檢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應進行風險評估、試點論證、專家評審后方可應用推廣。

第三十二條  以下6類情況實施特殊安檢:

(一)對孕婦進行安檢時,安檢人員應告知安檢設備對其無不良影響。根據(jù)孕婦本人要求可按照常規(guī)安檢方法或采取徒手探摸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實施檢查,對孕婦隨身攜帶箱包進站的,安檢人員應主動協(xié)助將箱包過機安檢。

(二)對安裝心臟起搏器的乘客安檢時,應采取徒手探摸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實施檢查。

(三)對安裝假肢、拄拐的殘疾人安檢時,安檢人員應采取徒手探摸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其人身、拐杖進行檢查;要主動協(xié)助使用安檢機對其隨身攜帶的箱包等物品進行檢查。對于其他殘疾人,按照常規(guī)安檢技術方法實施檢查。

(四)對1.2米以下兒童安檢時,安檢人員應采取直觀檢查的方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對兒童隨身攜帶箱包進站的,要主動協(xié)助將箱包過機安檢。

(五)遇有受檢人攜帶的特殊物品,不便或無法用安檢設備檢查的,可用人工檢查方法進行檢查。

(六)運營單位員工工作期間由本單位保衛(wèi)部門負責自檢自保。非工作期間,進入軌道交通的,應當接受安檢。

第三十三條  對乘客丟棄在安檢現(xiàn)場的密閉物品或包裹,安檢人員應迅速確認攜帶人責令其立即撿拾并接受安檢,在問明緣由且確認安全后方可放行。對無法確認物品攜帶人的,應立即采用防爆毯對該物品進行圍閉,并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的安檢站(點)可設置優(yōu)檢通道引導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快速安檢通過。

第三十五條  安檢設備發(fā)生故障,安檢工作站(點)現(xiàn)場指揮員應當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盡快恢復設備,同時及時組織開展人工安檢。

第三十六條  安檢工作站(點)發(fā)生人員擁堵時,現(xiàn)場指揮員應當立即報告車站負責人并視情增加安檢力量,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同時報告公安機關配合維持安檢現(xiàn)場秩序。

第三十七條  安檢人員對乘客在安檢現(xiàn)場無理取鬧、擾亂安檢工作秩序、妨礙正常工作的行為,應當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對上述行為依法予以處置。

第三十八條  對在接受安檢過程中聲稱本人隨身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現(xiàn)場安檢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依法處置。

第三十九條  結束作業(yè)

(一)安檢工作站(點)指揮員應組織填寫《安檢交接班記錄》,與接班指揮員當面交接工作。交接班內容包括:上級指示、事件處理、設備情況、遺留問題、需注意事項等。交班人員在接班人員完成崗位接替后方可離崗。

(二)安檢站(點)指揮員應組織關閉安檢設備,清點安檢設備后安全存放,做好當日安檢工作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和物品處理工作。

第六章 禁、限帶物品的處理

第四十條  禁、限帶物品是指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詳見《天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物品目錄》)。

第四十一條  安檢人員發(fā)現(xiàn)受檢人攜帶禁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將該物品置于危險物品存儲設備內,公安機關應當迅速依法處置。

第四十二條  安檢人員發(fā)現(xiàn)受檢人攜帶禁限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受檢人可以自棄該物品后乘坐軌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檢人拒不接受上述2種處理方式的,安檢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車站安檢工作站(點)不得寄存乘客限帶物品和其他物品,對查獲的違禁品、危險品要逐一登記,包括查獲日期、物品種類名稱及被查獲人基本信息等,建立違禁品、危險品清單臺賬。

第四十四條  對安檢過程中乘客自棄的限帶物品,應當由車站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臺賬。記錄收到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及品名,并及時予以處置。發(fā)現(xiàn)乘客遺留在安檢現(xiàn)場的可疑物品,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對承擔安檢工作的保安服務公司依照合同約定開展安檢隊伍管理、安檢制度落實、安檢人員履責等工作的督導檢查,按月、季度及年度進行工作考評,對存在嚴重安檢隱患和發(fā)生重大安檢事故的,應當終止履行安檢合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范自2023年10月20日實施至2028年10月19日止

天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物品目錄

一、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fā)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據(jù)《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guī)定的尺寸規(guī)格限制要求的各類刀具)。

2.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yè)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3.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4.工具農具:鉆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镢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5.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淚器、電擊器、防衛(wèi)器、弩、弩箭、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防身噴劑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huán)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y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烷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標志不清晰的酒類飲品、1,2-環(huán)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fā)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六)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guī)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八)感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

2.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shù)奈锲贰?/strong>

二、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志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三)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四)冷燙精、染發(fā)劑、摩絲、發(fā)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六)標志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shù)奈锲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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